(2015)望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程伯根与吴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伯根,吴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程伯根,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吴望平,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伯根与被执行人吴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望平所有的三部车辆(车牌号为皖h×××××、皖h×××××、皖h×××××)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程伯根以42000元价格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皖h×××××、皖h×××××、皖h×××××三部车辆归申请执行人程伯根所有。二、解除对车牌号为皖h×××××、皖h×××××、皖h×××××三部车辆的冻结。三、买受人可持有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章春盈审判员 齐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家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