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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十一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丰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十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73-2号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路1415号6幢525室。法定代表人黄立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佃顺,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十一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1号1幢110号。负责人李河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十一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7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3385元,其余13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杜晓春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