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伍志球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志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66号罪犯伍志球,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云中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志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20150.71元,连带民事赔偿400502.11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8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伍志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罪犯伍志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志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3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提供其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志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民事赔偿、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志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