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法执字第212号杨某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辰溪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4)辰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