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淮阴师范学院与周跃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淮阴师范学院,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林生,职务校长。被执行人:周跃刚。关于淮阴师范学院与周跃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河商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周跃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诉原告淮阴师范学院位于淮安市杏园路6号的13间教室;二、周跃刚于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淮阴师范学院租金90000元、水电费2579元以及从2014年7月2日起至周跃刚实际返还之日止按500元/天标准计算的教室占用费;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周跃刚名下财产,查明该案件被执行人周跃刚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5日,我院强制清空淮安市杏园路6号的13间教室,并将其当场交付淮阴师范学院。关于执行租金问题,申请人淮阴师范学院已和被执行人周跃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公告、扣押清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周跃刚名下财产,查明该案件被执行人周跃刚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5日,我院强制清空淮安市杏园路6号的13间教室,并将其当场交付淮阴师范学院。关于执行租金问题,申请人淮阴师范学院已和被执行人周跃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刑初字第0036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我院将依法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薛同忠审判员 薛 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项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