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占柱与王学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安占柱,男,1947年7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义,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安占柱与王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郑民三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安占柱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学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8月2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65号民事抗诉书,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郑民再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2)郑民三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朝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瑞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