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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占柱与王学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安占柱,男,1947年7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义,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安占柱与王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郑民三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安占柱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学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8月2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65号民事抗诉书,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郑民再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2)郑民三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朝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瑞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