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俊芳与冯乾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芳,冯乾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芳。被执行人:冯乾章。申请执行人张俊芳与被执行人冯乾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