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占山、李志民等与焦子雄、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山,李志民,焦子雄,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李占山。原告李志民。被告焦子雄。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爱民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原告李占山、李志民诉被告焦子雄、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占山、李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占山、李志民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宏勋代理审判员 高 进代理审判员 郑红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穆正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