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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丽云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云,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王丽云,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被告:张亚臣,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王丽云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丽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王丽云承担。审 判 长  马 辉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