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法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志立诉申晓峰保证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立,申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立,男,汉族,1969年1月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申晓峰,男,汉族,1979年3月生,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四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申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晓峰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申晓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晓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申晓峰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赤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