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29号申请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3)建牤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我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在建昌县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在喀左县居住生活。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将此案委托至喀左法院,且收到了喀左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0042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