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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29号申请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3)建牤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我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在建昌县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在喀左县居住生活。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将此案委托至喀左法院,且收到了喀左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0042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