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灿斌与黄武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灿斌,黄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林灿斌,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黄武堂,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林灿斌与被执行人黄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本案于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武堂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西38号801室房屋,另经本院到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林灿斌称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也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0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