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华宁与蒋爱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宁,蒋爱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055号原告刘华宁,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李月华,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爱玲,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宁诉被告蒋爱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刘华宁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刘华宁负担。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莫芫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