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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景海滨诉郭光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海滨,郭光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景海滨,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光夏,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原告景海滨诉被告郭光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海滨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光夏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景海滨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