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法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孝法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甲29号楼北侧楼房一层106号。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兑镇镇。负责人:薛虎平。上例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1500000元,其中上述款项中的1280000元从2013年12月29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220000元从2014年12月29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911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7400元,由被执行人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志伟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孝法执字第573号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给付申请人1500000元,其中上述款项中的1280000元从2013年12月29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220000元从2014年12月29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9110元,执行费17400元由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你方还应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义市支行营业部。账号:04×××80特此通知执行员:郭志伟联系电话:1375389****2015年10月8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