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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肖国文与被告李冰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文,李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169号原告肖国文。被告李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文与被告李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立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