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肖国文与被告李冰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文,李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169号原告肖国文。被告李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文与被告李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立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