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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2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俊虎与周乃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495-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乃石,男,汉族,济南铁路局聊城车务段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乃石在济南铁路局聊城车务段有工资收入,审理期间已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乃石的工资收入2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