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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怀来县新保安镇民主街街民委员会与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建街37号。法定代表人于长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来县新保安镇民主街街民委员会,住所地,怀来县新保安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朱祥,街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彦峰,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10日,原审原告怀来县新保安镇民主街街民委员会向原审法院诉称,2013年8月11日,怀来县境内发生强降雨,由于被告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110国道134公里处的排水设施不完善,雨水从公路直接灌入我街于1998年在该路段自建的四间门面房,雨水造成房屋地面受损、墙体裂缝、脱皮。我街认为,被告作为110国道134公里处的管理者,没有做好公路排水设施的养护工作,导致公路排水不畅,在发生强降雨时不能及时、有效排水,使我街房屋受损,被告应当对我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张科司建(2014)第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对房屋裂缝、地面维修及墙体维修的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作出了鉴定意见,并鉴定房屋受损与水自然排泄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我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共计39272元。原审被告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给四间门面房造成损害及修复费用没有异议,但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此四间门面房的所有权证书,证实该房屋系原告所有。原审查明,怀来县新保安镇民主街街民委员会在新保安镇110国道134公里处路北建有门面房北房四间。2013年8月11日,怀来县境内发生强降雨,雨水从该公路此处直接灌入原告自建的四间门面房内,造成房屋地面受损、墙体裂缝、脱皮现象。2014年2月27日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张科司建(2014)第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京张公路110国道134公里处怀来县新保安镇民主街地界路段因下雨导致路面积水自然排泄与房屋被淹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房屋裂缝维修费用为8700元、地面受损维修费用为27027元、墙体粉刷维修费用3545元。另查明,京张公路110国道管理人为被告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认为,被告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京张110国道的管理人,其应该对该路段及该路段是否建有排水设施负有管理及注意义务。2013年8月11日,怀来县境内发生强降雨,因该路边未设置泄洪渠及排水沟,导致路面积水排水不畅,致使原告房屋被淹。经鉴定原告房屋受损与积水排水不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被告辩称的原告应提供受损房屋所有权证明,以证实该房屋系原告所有,因该诉争房屋虽未有产权证明,但(2013)怀民初字第690号判决书,已证实四间门面房系原告所有,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怀来县新保安镇民主街街民委员会经济损失39272元。宣判后,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请求是,被上诉人没有主体资格,该房没有产权证,且本次是不可抗力,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无法无据。被上诉人怀来县新保安镇民主街街民委员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被上诉人所有的房屋已由(2013)怀民初字第690号作出判决,被上诉人是适格主体。诉讼中,上诉人提交怀来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一分,正明本次事故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上诉人没有产权证。被上诉人怀来县新保安镇民主街街民委员会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京张110国道的管理人,其应该对该路段及该路段是否建有排水设施负有管理及注意义务。2013年8月11日,怀来县境内发生强降雨,因该路边未设置泄洪渠及排水沟,导致路面积水排水不畅,致使房屋被淹。经鉴定房屋受损与积水排水不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该诉争房屋虽未有产权证明,但(2013)怀民初字第690号判决书,已证实四间门面房系被上诉人所有。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780元,由上诉人河北华能京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晓鸣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巍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