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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方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方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国际花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谢权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巧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方庭,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与被告张方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瑾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句容市开发区国际花园小区5幢403室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未能支付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41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句容市开发区国际花园小区5幢403室业主,房屋面积117.2㎡,系多层住宅,该房已于2008年交付使用。2013年6月14日原告与句容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5年7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同时约定业主预交一年的物业费。以上合同中均约定多层住宅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5元/月·㎡。2015年9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41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份、钥匙移交表一张、入住通知单一张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句容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该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国际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应支付物业费,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物业费为1406.4元(117.2㎡×0.5元/月·㎡×24个月)。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方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406.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