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立新与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邓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84号原告董立新。被告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组,总经理。被告邓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新与被告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邓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立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董立新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