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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立新与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邓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84号原告董立新。被告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组,总经理。被告邓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新与被告吴江市新海飞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邓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立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董立新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