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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骏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骏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致富集团有限公司,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丽兰,郑清海,白红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林显斌。被执行人温州骏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丽兰。被执行人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康。被执行人致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康。被执行人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丽。被执行人任丽兰。被执行人郑清海。被执行人白红妹。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骏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致富集团有限公司、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丽兰、郑清海、白红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3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清海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马桥村(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清海名下有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中楠广场8幢401室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任丽兰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镇娄桥街(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任丽兰在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0000042615)、温州骏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0000031684)、温州伸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2000051439)分别持有股权,被执行人郑清海在温州市神将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4000016796)、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0000042615)分别持有股权,被执行人白红妹在温州市齐鸿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神将鞋业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股权,被执行人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东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4000054734)持有股权,上述股权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297081.0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清海、任丽兰名下的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另,被执行人任丽兰在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骏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伸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股权,被执行人郑清海在温州市神将鞋业有限公司、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股权,被执行人白红妹在温州市齐鸿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神将鞋业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股权,被执行人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东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权,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7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