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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李某、王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李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王某某罚金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现已委托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双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