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恒福,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