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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德阳和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 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和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旌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德阳和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德阳和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德阳和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2/23021909,金额大写:肆万叁仟元(¥43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阳和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德阳和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春审 判 员  肖忠炜人民陪审员  廖鸿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