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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有勤、沈子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451号申请人:谢有勤,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沈子玲,女,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申请人谢有勤、沈子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有勤、沈子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谢有勤于2015年10月8日前赔偿沈子玲误工费、电动车维修费、交通费、物损费等共计2860元整;医药费凭票;(已支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松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