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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史某甲,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甲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史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孩子身体××,发育正常,未申报户口,其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原来在被告手,后丢失。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农历7月份分居至今,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诉讼来院,要求抚养孩子、拉回陪嫁物品、平分共同财产。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的25%给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止(其中2015年的抚养费2546元,在2015年10月底前付清;自2016年始在当年的10月1日前给付);二、被告史某甲在本调解书送达后3个月内补办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交付给原告,由原告给孩子申报户口;三、原告的陪嫁物品格力空调一台、沙发一套(三组)、新飞牌冰箱一台、组合柜四组、洗衣机一台、四铺四盖由原告带走(已履行完毕);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