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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志福与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刘志福。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兴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28号。法定负责人陆鸣。原告刘志福与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诉至本院。原告刘志福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福撤回对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兴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5元,由原告刘志福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