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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华某,女,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华某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六程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苏某人民币2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15年9月24日已付5000元,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2100元,直至还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8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于达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柏 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