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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刘丽与赵俊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被执行人赵俊博。本院在执行刘丽申请执行赵俊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俊博的银行、房产、国土登记、车辆情况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域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杨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进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