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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字第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仕忠与被执行人孟英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忠,孟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829-1号申请执行人李仕忠,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锋铓,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孟英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仕忠与被执行人孟英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岳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孟英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英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仕忠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孟英明负担案件受理费5600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申请执行费7250元。但被执行人孟英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英明分别在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23号宏业花园3幢1单元603号有住宅(建筑面积120.5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2009049**)一套、在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23号宏业花园7幢负1层13号有房产(建筑面积21.6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2010015**)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孟英明所有的坐落于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23号宏业花园3幢1单元603号的住宅(建筑面积120.5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2009049**)一套、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23号宏业花园7幢负1层13号的房产(建筑面积21.6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2010015**)一套;二、被执行人孟英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孟英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孟英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孟英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玫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