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诉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沙志伟与周国昌合伙协议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志伟,周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诉保字第0066号申请人沙志伟。被申请人周国昌。因申请人沙志伟与被申请人周国昌合伙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沙志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国昌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沙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国昌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曙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