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郑建军申请执行张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军,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身份证号23022819XX********,男,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林甸镇X街X委***组**号。被执行人张全,男,70岁,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林甸镇XX街X委***组。(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郑建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全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全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林甸县林甸镇西北街,面积40.19平方米,地号1-6-2-7房屋过户给郑建军名下。此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远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林法执字第327号林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郑建军申请执行张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林甸县林甸镇西北街,面积40.19平方米,地号1-6-2-7房屋过户给郑建军名下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签发人经办人本联存卷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林法执字第327号林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关��郑建军申请执行张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林甸县林甸镇西北街,面积40.19平方米,地号1-6-2-7房屋过户给郑建军名下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本联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5)林法执字第327号林甸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年10月8日(2015)林法执字第3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处已将林甸县林甸镇西北街,面积40.19平方米,地号1-6-2-7房屋过户给郑建军名下林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公章)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