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谭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