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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谭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