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叶小通与王圣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小通,王圣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小通,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凤姣,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圣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叶小通与被上诉人王圣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小通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小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小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上诉人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欣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