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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叶小通与王圣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小通,王圣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小通,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凤姣,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圣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叶小通与被上诉人王圣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小通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小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小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上诉人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欣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