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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小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聪秀与陈南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聪秀,陈南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小字第817号原告张聪秀,女。被告陈南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聪秀与被告陈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聪秀以被告陈南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聪秀负担。审 判 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斌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