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小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聪秀与陈南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聪秀,陈南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小字第817号原告张聪秀,女。被告陈南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聪秀与被告陈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聪秀以被告陈南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聪秀负担。审 判 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斌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