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李强与清城区洲心街南埗村委会邹围村民小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清城区洲心街南埗村委会邹围村民小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251号原告:李强,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杜彩燕,清远市清城区上廓法律服务所。被告:清城区洲心街南埗村委会邹围村民小组,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南埗村委会邹围村民小组。负责人:邹日荣。委托代理人:薛蕙蕙,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清城区洲心街南埗村委会邹围村民小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赵海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