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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荣德诉杨延平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德,杨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杨荣德,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杨延平,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延平履行判决义务,现杨荣德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陈志东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逊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