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6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贝格卓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可昊晟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贝格卓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大可昊晟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6054号原告北京贝格卓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中街(三间房动漫集中办公区83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峰,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大可昊晟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大街58号-A1017号。法定代表人周菊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贝格卓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可昊晟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贝格卓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大可昊晟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贝格卓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厉 莉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