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委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机公司与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机公司,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重机公司。被执行人: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001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C×××××;浙C×××××;)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浙C×××××;)。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马庆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汝明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