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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某某,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彩月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绍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