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某某,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彩月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绍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