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金成与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何金成被执行人高晓东何金成与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米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由高晓东偿还何金成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4年7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高晓东承担。申请执行人何金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晓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5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高晓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所领取的工资收入。2015年10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为:由米脂县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晓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代发的工资用于偿还本案所涉及的所有债权,直至还清为止。同日,申请执行人何金成向本院申请以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