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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徐柳银与余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柳银,余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徐柳银,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余嫩珍,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柳银诉被告余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嫩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柳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柳银承担。审 判 长  吕泽西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