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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龚仁林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564号原告:龚仁林,女,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仁林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仁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仁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仁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龚仁林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