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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光银申请执行合肥新宝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2241-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241-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银。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新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北徽州大道东260米,组织机构代码77281774-X。本院在执行合肥新宝物流有限公司执行王光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6876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931元,合计6969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合肥新宝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969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