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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程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32号原告:胡某,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许思毓,桐城市金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甲,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胡某诉被告程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思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甲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1993年双方自愿结合在一起,××××年××月××日婚生女出生,取名程某乙,现年22岁,××××年××月××日婚生子出生,取名程某丙,现年17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顾家庭,被告自2010年2月份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对家庭尽不到做丈夫的责任,对孩子尽不到做父亲的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程某丙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程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年××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程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程某丙,现在读书。由于双方同居前了解不够,同居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2月份被告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自行抚养孩子程某丙至成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桐城市金神镇杨公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程某甲在××××年××月××日仍未到达法定婚龄22岁,不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且原、被告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原、被告应属同居。孩子程某丙一直随原告生活,本案在审理中,其表示愿继续随原告生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自行抚养程某丙至成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孩子程某丙随原告胡某生活,由其自行抚养至孩子成年。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黎 玮人民陪审员  朱名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