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与凌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邢邑镇东阳暮村。组织机构代码66528870-7.法定代表人赵月谦,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志军,成年。河北冀牧源饲料有限公司(下称饲料公司)与凌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饲料公司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共计5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凌志军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2013年12月17日及2014年7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两张。此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以上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被告书写欠条两张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饲料,给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提交答辩,亦未到庭承建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凌志军给付原告饲料公司5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