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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汉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贤枝与被告张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枝,张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万汉民初字第969号原告李贤枝,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军杰,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贤枝与被告张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贤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军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贤枝诉称,被告张军杰于2013年6月28日向我借款30000元;于2013年10月1日向我借款7000元,共计37000元,两次借款均为我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了利息。近半年来,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我借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我借款及利息。被告张军杰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被告张军杰因生活所需向原告李贤枝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利息为一分五厘;2013年10月1日,被告张军杰再次向原告李贤枝借现金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虽载明该笔借款利息为6分,但原告当庭表示其与被告约定该笔借款利息为6厘。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份、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军杰向原告李贤枝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贤枝借款37000元及利息(两笔借款按约定利息分别计算:第一笔30000元借款按双方约定的1.5分计算,从2013年6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第二笔7000元借款按双方约定的0.6分计算,从2013年10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被告张军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鹏 伟人民���审员薛玉丁人民陪审员 相里丙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畅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