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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恢字第00006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徐某某,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022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2013年9月6日前的逾期利息11,127.60元,后续逾期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去外地打工,经查有无存款,申请人要求去被执行人徐某某打工地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得知被执行人长子及孙子因意外事故身亡,现已无能力给付,经调解被执行人与信用合作联社协商,申请人同意将利息部分全部放弃,被执行人同意一次性给付8万元借款本金(包括另案被执行人徐某某借款4万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02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