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于水香与马自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于水香被执行人以自俊本院受理的于水香与马自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马自俊应按调解书赔偿申请执行人于水香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73788.6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3元、执行费10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31000元、案件受理费613元、执行费1010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锡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