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开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社绒诉王海霞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社绒,王海霞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刘社绒,女,汉族,1956年1月21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被告王海霞,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原告刘社绒诉被告王海霞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社绒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社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社绒承担。代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梦娇 来源: